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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制
2017-06-22 保卫处  保卫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岗位安全稳定责任,严肃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贵州省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中共贵州省教育厅党组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全稳定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制〉的通知》(黔教党〔2016〕4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责任制所称“党政同责”,是指校内各级党、政对安全稳定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本责任制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教学必须管安全、管科研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第三条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是安全稳定工作直接责任人,担负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责任;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是安全稳定工作直接责任人,担负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单位班子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级党政部门、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章 校级党政及其班子成员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第五条校党委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将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纳入校党委工作全局和教育发展规划。

(三)将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罚,以及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大考核权重。

(四)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与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调动人员积极性。

(五)加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关爱师生生命、关注校园安全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校行政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及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和部署,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并落实安全工作政策及措施。

(二)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全局,明确安全工作相应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领导和督促各二级单位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三)将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校重大安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并落实学校安全目标责任体系,负责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对在改善安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将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加大学校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体系,推进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承担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抓好学校及周边治理;

组织安全重点领域(校园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校舍安全、教学安全、信息安全、考试安全和大学生心理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加强教学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及实验室危化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八)健全学校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对学校发生重大安全稳定事故事件,按照应急处置规定向省市政府、教育厅及相关部门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追究。

(十)督促指导安全教育宣传培训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落实安全教育课程、教材、师资,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开展安全科研课题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校党政主要领导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学校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严格安全稳定工作考核奖惩。

(二)将安全稳定工作与学校的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突出问题;加强安全稳定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稳定工作管理机构。

(三)主持召开安全稳定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分析安全稳定工作形势,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行动亲自督促、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四)每半年带队开展一次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限期整改。

(六)组织编制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七)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和联系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第八条校分管安全业务领导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是安全稳定工作直接责任人,指导抓好全校安全稳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对全校安全稳定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和检查,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政府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主持制定和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主要领导。

(三)协助主要领导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会议,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学校防范安全稳定事故会议或安全稳定工作专题会议,贯彻上级有关要求,分析安全稳定工作形势,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督查督办。

(四)组织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完善学校紧急情况报告制度,每季度组织检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安全稳定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安全稳定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和年度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考评。

(六)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

(七)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职责。

第九条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其他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工作领域及部门业务涉及的安全稳定工作,指导所联系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将安全工作与分管范围的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

(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参加分管范围内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

(五)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章 学校相关工作部门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第十条党政办负责学校安全政策法规的调研,对学校安全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指导各单位在依法治教、依法行政、普法教育和法治校园创建中突出安全法制教育内容,推动依法治校制度落实;参与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与综合协调;按职责做好安全事故信息、安全工作信息的报送工作,为学校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负责学校党政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校务公开、车队等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纪委监察室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来电办理,参与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统战处负责加强安全管理队伍的组织建设,使之与履行安全管理职能相适应;将安全工作纳入党建和干部考核范畴,在开展干部选拔、评选表彰校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评优评先工作时,把安全工作履职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宣传部负责学术交流、讲坛、论坛、刊物、宣传阵地、网络舆情等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宣传体系,开辟安全专题、专栏,宣传安全工作先进典型,普及安全知识;参与组织开展反邪教、反暴恐、防渗透等专项安全和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系,做好学校安全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负责将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范畴。

第十四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督促各系落实学生安全稳定管理措施,规范处理学生申诉;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做好敏感时段维护稳定工作;组织开展学生日常安全、思想道德、心理健康等安全教育工作;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审批报备制度,加强学生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学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与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管理能力;负责做好涉及学生伤亡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等工作;协同做好校园网络舆情和信息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保卫处工作职责:承担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校安全稳定工作。

(一)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综合管理监督,统筹协调全校安全稳定工作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职责;组织学校安全稳定综合及专项检查,具体实施学校安全稳定目标责任落实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负责起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制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专项规划和规章措施并督促落实;监督检查涉及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贯彻与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开展和推进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开展安全教育课程建设,督促指导各单位抓好师生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加强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各单位岗位安全培训;指导督促和考核物管公司的安保服务质量。

(五)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形势综合分析和学校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统计工作,定期通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发布学校安全预警信息和工作信息。

(六)负责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体系和责任追究与督查考评体系建设,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

(七)牵头组织学校安全督查和调研工作,指导各单位开展“平安部门”创建,加强创建和考评验收过程管理。

(八)组织协调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处置工作。

(九)参与由学校组织的对单位、学校和个人评优、评先、评级、评估等安全稳定工作情况的审核,对参评省级和国家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荣誉及称号的,提出“一票否决”的意见建议。

(十)负责校园治安秩序、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管理,不断夯实物防基础,提升技防水平,加强人防建设,健全维稳治安防控体系;负责校园内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各单位整改安全隐患;协同上级和属地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整治。

第十六条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实习、实训、考试等教学活动安全监管工作;健全完善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机制;指导支持安全教育课程、教材、师资队伍建设;负责实验室及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科研处负责科研课题、科研项目、科技合作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科研机构安全稳定监管工作;鼓励和支持开展安全稳定科研课题的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招生就业处负责高考招生及就业招聘等活动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计划财务处负责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预算和保障安全稳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完善财务制度建设和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人员防范财务风险意识,切实做好财务室防盗防火安全。

第二十条后勤处负责学校饮食卫生安全、水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校园道路、围墙、消防管网、山林、池塘等安全基础设施管理维护以及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各单位内部装修、改造等基建工作审批及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校园基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基建规划和设施满足安全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确保投入使用的建筑物通过竣工验收;加强校舍安全动态监管,建立健全校舍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处负责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校工会负责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围绕学校安全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在职教职工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建立健全职工诉求机制,依法依规处理教职员工的合理诉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组织、“三下乡”活动、团学系统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参与组织开展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相关活动,推进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引导青年师生员工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参与抓好校园网络舆情监控引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报编辑部负责《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的安全管控工作,把好学报的政治关。

第二十五条图书馆负责图书馆内部及书库、学生自习室、电子阅览室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网络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安全的技术防范工作,确保校园网络安全运行;参与网络舆情监管工作;负责机房、多媒体教室、视频会议室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外交流处负责学校及各二级单位涉外事务的安全指导、培训和督导工作;负责指导外籍师生和学校境内外合作办学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因公出国、出境教职工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章 教学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各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各项安全稳定工作的管理规定,落实岗位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和措施。

(三)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和经费保障。

(四)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稳定思想教育,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

(五)定期召开本单位安全稳定形势分析研判会议,组织日常安全稳定隐患排查,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稳定工作隐患,及时将本单位有关安全稳定的情况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

(六)与本单位的下级组织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确立逐级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指导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的落实。

(七)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做好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批、报备和监管工作。

(八)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保卫处做好各种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落实本单位进行的有毒、腐蚀、放射、易燃易爆、高压、竞技运动等危险试验和教学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试验和教学的安全。

(十)加强对部门员工的宗教政策宣传教育,确保所属人员不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积极深入开展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发动师生员工与各种邪教进行坚决的斗争,严防境外敌对势力借用各种形式进行宗教渗透和其他违法活动。

(十一)以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安全和禁毒教育,增强法制观念,确保所辖人员不发生打架斗殴、滋事、酗酒、赌博、私藏管制刀具和吸毒,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十二)加强防盗和消防安全管理,对所属办公室、实验室、仓库、危险品库、档案室等要害处所和设施要落实具体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盗工作;要经常检查并确保不堵塞消防通道,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培训,保管维护好并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要求员工不得在办公室私自接用大功率电器、乱拉电线、乱使用明火。

(十三)加强部门内部信访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及时掌握敏感时期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确保部门稳定。

第二十九条社科部履行下列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教学科研纪律。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理论宣传有纪律”原则,严格把好思政课教师教学科研纪律关。要求思政课教师在教学科研中,必须坚定政治立场,与党中央的要求保持一致。禁止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禁止发表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禁止发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禁止发表传播西方价值观念的言论;禁止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传导不良情绪的言论。

(二)牢固树立“阵地意识”。高校是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前沿阵地,要积极回应西方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思潮对马克思主义的挑战,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多元化社会思潮,打好主动战。

(三)履行教学单位所涉及的其他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其他各二级单位及附属机构按“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切实把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纳入校、系(部)处(室)两级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讲座、集中培训等形式,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稳定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稳定工作履职能力。

第三十二条定期召开维稳综治安全形势研判会,每月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殊情况、重要时段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稳定工作,及时解决安全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稳定管理力量,落实设施、装备和经费,配备与安全管理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报告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开展安全稳定工作调研、检查;对负责分管的业务工作调研、检查时,要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检查落实。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组织的学校各类综合性创建及评估验收,要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创建考评内容,并加大权重,学校安全工作部门负责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章 考核奖惩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奖惩制度。加大安全稳定工作考核力度,增加对党政领导干部抓好安全工作实绩考核的权重,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履职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和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并与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和提拔晋升挂钩。

第三十八条健全完善安全责任目标体系和考核体系。学校主要领导每年与各部门签订并下达年度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加强跟踪督导、检查考核和综合评定。

第三十九条坚持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落实好干部考核、评优评先、各类综合性评估应事前征求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制度,对安全稳定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导致安全管理严重混乱或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对其上报评选综合性荣誉资格,以及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等实行“一票否决”,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要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据事故原因和性质,按照安全工作责任划分,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一)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在追究发生单位安全工作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二)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发生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发生单位安全工作分管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按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四十一条除发生安全事故外,安全稳定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除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各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本责任制所规定各项工作职责的;

(二)未按上级要求完成安全整改任务,包庇、纵容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的;

(三)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对本单位(部门)长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视而不见,迟迟得不到整治的;

(四)对各类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负有直接责任或不立即组织事故应急处理,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不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未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或实施责任追究的;

(五)安全稳定目标管理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受到问责,同时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责任制所称主要领导,指学校各级党政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附)属单位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本责任制所称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十四条本责任制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责任制》自制定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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