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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7-04-05 保卫处  保卫处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全面落实综治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建立校园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地预防校园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对自身综治安全稳定隐患的排查整改和职能部门对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校园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其他可能引发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发生的各类因素。

第四条 校园综治安全稳定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要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校园综治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包含校园治安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水电安全、用气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校园周边综治安全、活动安全、危化物品安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发生的各类因素。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是本单位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保卫处)负责对全校的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单位(部门)的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每月至少组织1次本单位内部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逐一分析,确定隐患类别(属于一般事故隐患还是重大事故隐患),并分门别类建立台帐,并认真实施整改。每月底应向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每季度末应对本季度单位内部开展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季度分析书面报告并报给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每月要建立综治安全稳定台帐,台账具体记录隐患项目名称、地点、内容、限期整改时间、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是否整改到位等情况。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对于排查出来的一般隐患要立即实施整改工作;对于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属于本单位范围内能够整改的,应确定整改责任人和期限,认真组织实施整改,并报学校安全领导稳定办公室备案;属于本单位范围内无法整改的,应立即向职能部门和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学校研究确定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实施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

第十二条 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强化对各单位(部门)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的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在检查、监督和指导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综治安全稳定隐患的,应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所在单位认真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所在单位(部门)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向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由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验收,直至隐患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取消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校园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拒不整改而引发各类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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